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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国防教育

社会国防教育

 

2018 版《国防教育法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:“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,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。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必须学习和

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。

 

”第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,结合政治教育、业务培训、文化体育等活动,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、国防设施建设、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,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,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,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。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。”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城市居民委员会、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、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,结合征兵工作、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、纪念日活动,对居民、村民进行国防教育。城市居民委员会、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。”

 

据此,我们将社会国防教育服务分化为“六进”来具体呈现,即国防教育进机关、进企业、进事业、进社区、进农村、进社团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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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4-05-15 14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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